法制晚报讯 (记者 梅双)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专门的国家赔偿追偿机关,或授权司法部设立专门国家追偿赔偿机关,负责国家赔偿追偿事宜。
本报曾独家报道《9名律师上书人大常委会建议追偿冤案责任人》,引起强烈反响。
今天上午, 北京市人大代表、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高子程等16名律师再次就此问题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更深入的建议。
活动发起人,中国法律咨询中心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谢炳光向《法制晚报》记者表示,我国现行的《国家赔偿法》存在追偿针对的对象范围过小,追偿的渠道不畅,追偿义务机关的设置不科学等缺陷和问题。
检察官、法官要对冤假错案真正负起责任来。谢炳光表示,根据目前《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在刑事诉讼的链条中,只要不刑讯逼供、不受贿、不舞弊,错案追偿就涉及不到他们,这里很有弊病。
从河南赵作海案和浙江张辉案等冤假错案来看,侦查阶段警察的刑讯逼供是共同的特点,不管当事人亮出再多的伤痕,无论辩护人提出再多的抗议,“打出来”的证据在检察院审查、法院的审理中都一路绿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导致了冤假错案。
其次,目前占比例很少的追偿也只能针对具体的责任人。
比如直接刑讯逼供的警察,但其实更多的情况是:这个警察是在直接上级的指令下,在其他同事的协助和配合下取得的非法证据。
那么该警察的警长、队长、所长以及协助他的同事是否也应列入被追偿的名单?
同样,在检察院和法院,除了审查、审理案件的直接检察官、法官外,其直接领导是否要为没有审慎履行职责而买一份单呢?
此外,当法院是赔偿义务机关时,实际上该法院仅能向“自己的”工作人员即具体办案的法官追偿,而最初“打出”证据的警察和轻易放弃审查义务的检察官很难被这时的赔偿义务机关即法院来负责追偿。毕竟公检法分属不同的机关。
同样的道理,检察机关在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时也存在几乎不可能去公安机关找警察追偿的情况。
一个错案的形成,是一个“系列工程”,公检法每个环节都是原因之一,追偿中放过任何一个环节,都是不公平的。
上书建言
适时启动冤假错案倒查机制
谢炳光介绍,律师们此次上书主要有三点建议:
一是将刑事诉讼中不作为、不负责致使非法证据得以审核通过和采纳的渎职和玩忽职守的行为,增加为应当追偿的情形,由此提升公检法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责任心,并且真正形成相互监督的机制,防止冤假错案发生。
二是不能仅追偿于赔偿义务机关的直接责任人,而要启动冤假错案的倒查机制,将刑事诉讼整个链条中公检法各个环节中的直接责任人、起辅助作用的间接责任人、负有领导监督责任的部门领导人等均列为追偿对象,并明确地将此规定以法律形式列明。
三是鉴于目前存在追偿渠道不畅,追偿义务机关、赔偿决定机关设置不尽合理的问题,须建立专门国家赔偿追偿机关。
该机关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或者授权司法部设立,负责统筹、监督、实施国家赔偿的追偿事宜。
律师还建议,督促、监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系统内部对《国家赔偿法》相关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向全社会公布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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